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4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463號
- 原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龍照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簽發,經第三人陳志誠背書,發票日為民國96年2 月24日,以臺灣銀行延平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下同)9 萬8000元,票號為AA0000000 號之支票1張,詎伊於96年2 月26日提示付款,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嗣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票據1 紙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