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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歐苾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2 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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