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歐苾克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2 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