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9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96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福得堡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