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調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調字第854號聲 請 人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慶尚律師 之1 複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 相 對 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如當事人欄之記載,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地亦在高雄市,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賴 恩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