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5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558號
- 原告
- 王玲琍即萬年服飾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生律師
- 被告
- 台灣盈德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叄拾玖萬伍仟捌佰零柒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萬肆仟叄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銷售成衣服飾予被告,被告公司則以開立交付支票之方式給付貨款。現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貨款支票9 張,票面金額合計新台幣 (下同)639 萬5807 元。詎料原告屆期提示,竟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未獲兌現,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附表、債務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支票及退票理由單9 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