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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9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947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瓏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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