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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9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94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鎮輝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伯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聲請人聲請更正,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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