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9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94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鎮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 凱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伯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聲請人聲請更正,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