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誠展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棟即鈺祥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9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棟即鈺祥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9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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