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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誠展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棟即鈺祥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9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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