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誠展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國棟即鈺祥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萬9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三、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附卷送達證書可稽 。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均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