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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誠展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林國棟即鈺祥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萬9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三、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附卷送達證書可稽。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均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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