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6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65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尚青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票號:CA0000000 之票據提示日,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CA0000000之票據提示日,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理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貳、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