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蔡文育蔡文育

  • 當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鎂得有限公司

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士簡字第77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鎂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現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由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之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1,250,000 元,及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附表:(新台幣) ┌─┬─────┬─────┬──────┬─────┐│編│付 款 人│票據號碼 │發 票 日│票據金額 ││號│ │ │提 示 日│ │├─┼─────┼─────┼──────┼─────┤│1 │台北銀行大│TT0000000 │96年4月30日 │625,000 元││ │同分行 │ │96年4月30日 │ │├─┼─────┼─────┼──────┼─────┤│2 │台北銀行大│TT0000000 │96年4月30日 │625,000 元││ │同分行 │ │96年4月30日 │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3,375 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