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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75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775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鎂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鎂得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鎂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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