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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8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838號

原告
金良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豐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7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零肆佰元,及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叄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6年間10、11月間向原告購買螺絲等產品,金額合計為新台幣 (下同)36 萬6400元,惟被告僅給付其中7 萬6000 元 ,尚餘29萬400 元未為給付,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訂購單2 紙、出貨單2 紙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為3980元(裁判費3200元,登報費78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2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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