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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鍾信行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張志魁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凱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信用貸款契約條款第20條約定,兩造因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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