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鍾信行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丁○○、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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