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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鍾信行

聲請人
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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