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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鍾信行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丁○○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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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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