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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調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鍾信行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丁○○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調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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