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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財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營業所在台北市大安區,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表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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