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調字第5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調字第587號
- 聲請人
- 鳶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致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銷貨確認單第5 條明文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