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福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德義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送存證信予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公示送達。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四、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