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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福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德義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送存證信予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公示送達。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四、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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