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謝金浚即宗錸全能工程行 4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如當事人欄之記載,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賴 恩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