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乙○○
- 被告
- 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地係在台北縣樹林市○○街○ 段1 巷1-1 號,有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本院送達證書可籍,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