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8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820號
- 原告
- 瑞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設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民國電子商業推廣協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