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8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820號
- 原告
- 瑞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中華民國電子商業推廣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 月30日對原告寄存送達,並於98年5月10日起生效,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