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281 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鼎豐泰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281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9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丁○○ 到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捌萬玖仟零陸拾捌元正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一一三號提存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合計貳拾萬元正。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