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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1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15號

原告
御邸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勇偉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告
黃 天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 號給付業績獎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5 月19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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