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15號
- 原告
- 御邸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勇偉
- 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安律師
- 被告
- 黃 天
- 訴訟代理人
- 曾海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 號給付業績獎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5 月19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