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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22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221號

原告
丁○○
原告
丙○○○
被告
曼摩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亦為同法第20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房屋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是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經查被告2 人主事務所及住所地非同在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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