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乙○○○
- 被告
- 宜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訟由私法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台北市松山區,而票據付款地在台北縣蘆洲市,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支票影本在卷可參。是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