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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676號

上訴人
乙○○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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