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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52號

原告
鳳記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瑞騎科技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08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9,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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