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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5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兆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5,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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