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6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669號
- 原告
- 常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2,217
元,應繳裁判費4,960 元,原告尚應補繳4,46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669號
原告因請求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2,217
元,應繳裁判費4,960 元,原告尚應補繳4,46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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