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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調字第1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字第169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相對人
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陽明山中國麗緻大飯店)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0,000 元,應徵調解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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