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調字第1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樓
- 相對人
- 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陽明山中國麗緻大飯店)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0,000 元,應徵調解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