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地係在台北縣樹林市○○街○ 段1 巷1-1 號,有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本院送達 證書可籍,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