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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鍾信行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地係在台北縣樹林市○○街○ 段1 巷1-1 號,有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本院送達 證書可籍,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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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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