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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2109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21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2 月26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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