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21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2109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華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8日所為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之原裁定,於99年8 月6 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0 條第2 項、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