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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2109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210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華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8日所為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之原裁定,於99年8 月6 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0 條第2 項、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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