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北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被告於民國97年4 月及5 月間先後向原告購買面紙及衛生紙,原告依約交貨,貨款計新台幣(下同)37122元。2 被告開立發票日期為97年8 月25日、未載到期日、票面金額為37122 元之本票乙紙予原告,以支付貨款。惟向被告迄未清償欠款37122 元。3 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122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