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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42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台灣盈德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七計付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12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200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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