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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820號

給付設計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820號

原告
瑞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設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民國電子商業推廣協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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