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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08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湋鈦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北歐國際聯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1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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