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074號

原告
甲○○
被告
兩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丙○○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