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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乙○○○
被告
宜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訟由私法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台北市松山區,而票據付款地在台北縣蘆洲市,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支票影本在卷可參。是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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