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624號
- 原告
- 奇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