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676號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 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