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7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751號
- 原告
- 正達橡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8,0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28,319元,未據原告繳納。
三、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附卷送達證書可稽。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