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3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330號
- 原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雄山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香港商蘋國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