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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330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330號

原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雄山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香港商蘋國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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