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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慶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被告因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119 萬元無法清償,兩造於民國95年9 月20日簽訂分期清償債務和解協議書,約定以75萬元和解並分期清償,最後清償期限為96年3 月15日。2 詎迄今被告尚有30萬元尚為清償,迭經催索,置之不理。3 為此依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97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和解協議書、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應堪信為真實。被告於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具狀空言表示債務尚有不明,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附此說明。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32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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