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52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兆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景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名稱關於「景煜電子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景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壹、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貳、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