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5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兆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5,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