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6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626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鼎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之住居所、營業所非皆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若依同法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應由該法院管轄,本件乃因票據涉訟,依同法第13條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台北市中山區○○○路609號所在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