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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6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669號

原告
常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2,217

元,應繳裁判費4,960 元,原告尚應補繳4,46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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